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时,少检、漏检、不检、不进行健康教育、擅自增加检查项目及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执业资格证书;对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