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时,少检、漏检、不检、不进行健康教育、擅自增加检查项目及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执业资格证书;对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