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擅自做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吊销有关执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