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