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婚前医学检查或产前诊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施行结扎手术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医师提出医学意见,当事人应当到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结扎手术或者终止妊娠手术,并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手术费用按劳保医疗或者公费医疗报销;不享受劳保医疗或者公费医疗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保健机构施行结扎手术或者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经当事人签字同意;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签字同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