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