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获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下列审批程序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业:

(一)开展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应当经市行署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