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获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下列审批程序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业:
(一)开展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应当经市行署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