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