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认为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由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同意,到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