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九条有效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认为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由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同意,到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