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居住在城镇的孕妇应当住院分娩。

居住在边远农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孕妇,应当由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到有监护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