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条有效居住在城镇的孕妇应当住院分娩。居住在边远农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孕妇,应当由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到有监护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