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截留、挪用、占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以及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如数退还或者缴纳,并处以非法截留、挪用、占用和应当缴纳费用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于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