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用地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