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拒不退回超过标准的宅基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在超过标准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