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