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者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由处理土地争议的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耕地荒芜的,对其责任者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