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下列权限办理土地评估结果确认:

(一)省属国有企业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二)市(行署)属国有企业报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三)县属国有企业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企业土地使用权跨行政区域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五)上市公司报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不按规定办理土地评估结果确认的,其处置行为无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