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