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交易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为基础的地价体系。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地价评估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