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国有土地租赁,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请续租。

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