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转让、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