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一)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二)征收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其他土地超过本款第(一)项规定面积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国家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交出土地,不得阻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