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项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