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用地一公顷以下(含一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用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