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