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的要求和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三)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经济合理,计算准确,表述清楚,图纸清晰;

(五)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人员签字齐全;

(六)按照规定加盖印章。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