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勘察、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