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书;(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和文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