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合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统筹规划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整合利用财政性资金重复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