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科学技术成果产出及转化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在经费、科研条件等方面择优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