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牵头制定并被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行业组织等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