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城管执法机构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