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查处,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在现场公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