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交通、房地产、公用事业、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依法应当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事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