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有偿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清运垃圾、清掏公厕。

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卫生责任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环境卫生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