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有偿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清运垃圾、清掏公厕。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卫生责任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环境卫生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