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在城市中心区和繁华地段清扫保洁,应当在人流量最少的时间进行,并采取降尘措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