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车辆载运土方、砂石、煤炭、粉煤灰以及渣土、垃圾、粪便等易流散的物品在市区行驶时,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不得扬、撒、泄漏,污染环境。违反规定,未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管执法机构纠正车辆抛撒、泄漏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