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点,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盖板以及绿地上行驶、停放。违反规定,机动车辆停放在人行道、盖板以及绿地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