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商业集中区、景区、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政府鼓励在节假日开启景观灯光设施,并协调规范启用时间。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其设施安全完好、外型整洁美观。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