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从事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