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从事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