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商场、店铺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