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