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