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制定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