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供热发展的需要和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适时组织城市供热热源建设。城市供热管网与热源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进行,统筹安排投入使用。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城市供热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