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制定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