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燃煤锅炉等高污染、高能耗的分散供热。

鼓励推广应用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鼓励多元化法人主体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