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城市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企业或者热用户违反供用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