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